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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图书馆借阅证办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7 点击量:

第一条 借阅证办理

读者办理借阅证,需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按以下类别进行办理。

1、本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凭本人工作证明(人事处提供)办理借阅证。第一次办证免收工本费。

2、学生凭各二级学院提供的班级花名册进行统一办理。第一次办证免收工本费。

3、各类培训班及进修人员凭举办单位提供的证明和名单,按规定交文献保证金,每证收工本费5元,借阅证有效期同学习期。

4、与学院有协作任务的教学及科研人员(含外聘教师等)。凭本人有效证件,按规定交文献保证金。每证收工本费5元,借阅证有效期同协作期。

第二条 有效期内中途离校、终止或违反规定被停止读者权力者,服务费恕不退还,读者离校时还清所借图书后,凭文献保证金收据领回文献保证金。

第三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重复领取,不得冒用他人证件。

第四条 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扣留证件,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第一次,停止出借者借阅权三个月;第二次,停止出借者借阅权六个月;第三次,取消出借者借阅权并处以罚款。

第五条 请读者妥善保管借阅证。证件遗失,挂失前被他人冒借图书,概由持证者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借阅证遗失的挂失、补证与换证:

1、读者借阅证遗失,请立即到流通部办理挂失手续,并自挂失之日起7天查找无着,方可补办新证,并在其新办借阅证上加注“补”字章。

2、读者遗失借阅证并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读者可申请补办借阅证,第一次补办需交纳工本费、手续费5元,如再有遗失,按倍数递增(即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15元……)。读者补发新证后,如原证找回,应立即交还办证处,以便备档注销,手续费不退。

第七条 借阅证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行失效。读者使用过期借阅证一经发现,即行收回,追回所借图书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读者离开学校时(含毕业离校、工作调动、退学等)须还清所借图书,并将借阅证归还办证处,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借阅证遗失,需持遗失证件查询单交各个库室查明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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