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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图书馆财产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7 点击量:

为规范本馆公共财产及办公用品的管理,严防因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对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图书馆财产有馆长主管,各使用部门工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建立馆长、使用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人相结合的财产管理体制。

2、公共财产主要指本馆馆舍、办公设施和设备、纸质和非纸质文献资源等,办公用品主要指本馆业务及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日常消耗品。

3、办公用的设施、设备等,由图书馆统一安排、配置、采购或领取,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挪用或调换;如需更新或调整,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组织考察、论证,提出意见报馆领导审批。

4、任何人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在馆舍和财产上涂画,打眼、钉钉、张贴;不得做拆卸、改装以及其它一切有损馆舍和财产完整、美观、整洁的行为。

5、建立财产管理岗位负责制,严格履行书(刊)及其他财产入库(室)交接手续,做到账目清楚,实物和账目清单相符。

6、书(刊)损失超过规定范围的,由责任人负责照章赔偿;责任不明的,由该库(室)工作人员共同赔偿。

7、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鼠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气候情况,适时开(闭)排风扇,保持书库干燥通风;随时检查虫害、鼠害情况,配合学院医务室做好投饵灭鼠工作。

8、图书馆各库(室)内桌椅及其他办公设备、设施,未经馆领导批准一律不得私自携出馆外,不得据为已有。如有上述行为,以盗窃行为论处。

9、编目室内待编图书严禁私自携出或借与他人。

10、本岗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的书刊,均须照章办理借还手续。工作人员也不得私自带走未办理的书刊,岗位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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