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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图书馆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7 点击量:

设备包括图书馆所有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均系国家财产,全馆同志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爱护设备,合理高效的使用设备。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1、本馆的仪器设备是学院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工作和不断改善、革新现代教育教学手段的基本工具,任何人都有责任切实加予爱护珍惜、精心保养和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努力提高其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

2、本馆所有仪器设备都是由学院投资购置,属国有固定资产,未经学院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同意,任何人无权擅自挪用、拆卸、改装、外借、出租和私自占有,否则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和教职工违纪处分规定做出处罚和处理。

3、本馆所有仪器设备实行馆、室和个人三级管理使用制度,即馆领导负责本馆所有仪器设备添置规划、计划的审定、报批及其统一使用安排、管理;室主任负责本室所有仪器设备添置规划、计划的草拟及其统一使用安排、管理、保养、维修等工作;个人负责安排其使用、管理仪器设备的规范使用、管理及其日常维护、保养、保修工作。

4、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以学院和本馆服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主要依据,必须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循先导性、先进性、实用性、兼容性和经久耐用、质好价廉、厉行节约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反复科学论证,严禁购置性能指标差、低质和接近淘汰的仪器设备,力求避免同类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并因此造成其闲置耗损。

5、仪器设备到货后,各负责人要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按订购计划及其要求,精心组织验收;凡在验收中发现与其订购计划及其要求不相符,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性能指标不合规定、配件缺少和被损坏等情况,要拒绝验收接货入库,同时及时报告馆领导和学院主管部门,以便尽快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联系,查明原因,提出赔偿要求或退货等;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与学院主管部门办理交接货手续,及时做好入库建卡工作。并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其日常的使用、维护、管理等。

6、各室所有仪器设备都要建卡贴标,并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同时实行严格的领物、借用、登记和定期清查核对制度;要切实做到账、物、卡相符。如有不符情况,要及时查找,查找不到者,管理人员应将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交馆领导,馆领导再根据情况上报院级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7、贵重(单价在万元以上)、稀缺、独件性的仪器设备,要安排具有相关丰富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详细的技术和使用、维护等登记档案;未经馆领导批准同意,此类仪器设备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专管人和擅自使用人同时承担。

8、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本部门所有的仪器设备承担统一安排使用、管理、保养和日常一般维修的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拆卸和调换任何仪器设备,否则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要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此外还要按学院职工违纪处分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9、院内其他部门或院外业务单位因公务需要借用仪器设备的,必须填写本馆统一印制的《借用仪器设备审批表》,经其管理人员、馆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借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本馆的任何仪器设备出借、出租,或对外交换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甚至占有本馆的任何仪器设备,否则按学院职工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

10、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维修。其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认真校验其性能指标,发现故障,要及时处理,做到一般修理不出室,并在一星期内完成;本人无法修理的,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和馆领导同意后,维修人员要及时联系落实院外有关维修单位修理,或按有关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并须在一个月内修好或处理好,以确保仪备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在正常范围之内或不断提高。

11、严禁仪器设备闲置耗损,如出现闲置的仪器设备,应本着先部内后部外的原则,尽早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有闲置的仪器设备而不报告或虽报告但拒绝调剂使用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12、对确实不适应现时教学、科研、管理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如经改造后可应用或改制成特殊作用特殊需要使用的,馆里大力支持个人进行改制创新活动。但仪器设备的改制创新,必须先提出改制创新的整套方案,具体包括改制的理由、图纸资料、主要性能指标参数、加工条件、经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并作出科学论证,经馆长批准并报院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

13、对确已丧失效能而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通常情况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理:

(1)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继续使用效能的。

(2)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不合格或太差,使用容易引发不安全事故或引起连锁破坏作用的。

(3)损坏过重无法修理或修复,或是可修理或修复,但修理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购价格的。

(4)因国家标准改变或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变化的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能作他用,即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或虽未完全丧失使用价值,亦即经过改造改装可作它用,但其改造改装的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购价格的。

(5)符合学院仪器设备报废规定中其它特殊情况的。

凡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部门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设备报损单,经馆务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正式办理有关账、物、卡注销手续。

在创造使用价值或社会、经济效益的的前提下,馆里积极支持本馆教职工开展利废造新节资创效工作。

14、对于积极开展创新改制改装仪器设备和利废造新节资工作,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明显社会效益者,馆里实行奖励制度,并按馆科研成果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15、凡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工作,或未经领导、管理人员批准而擅自拆卸、改装、改造仪器设备,或在验收提运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以及其他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的,责任当事人必须赔偿,其标准为:

(1)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购入价值赔偿。

(2)局部损失可修复的,赔偿其修理费。

(3)损坏后性能指标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性能指标下降程度,赔偿其损失价值。

(4)丢失新的仪器设备,按购入价计赔;丢失旧的仪器设备,按折旧并减除残值赔偿。

(5)凡在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的,按整体折旧(电子产品按5-10年折旧,机械产品按10-20年折旧)的价值赔偿。

(6)凡私人挪用、占有,或擅自外借、出租和自带仪器设备外出而使其损失或丢失的,按其原价的1-3倍罚款。

(7)凡偷拿仪器设备、零配件等按其原价的3-5倍罚款。

当责任事故者不只一人时,按其责任大小,合理分担赔偿责任。

赔偿人可一次偿还或经组织批准分期偿还损失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费。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情节严重的,同时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出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16、在确保服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顺利按时高质量完成和不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馆领导同意,各部门要积极挖潜,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对外搞好有偿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17、本规定自馆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领导批准备案后执行,并由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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