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为了加强图书管理,提高图书流通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本院师生员工必须凭本人借阅证在图书馆借阅图书。借阅证不能转借、代借,一经发现,停止借证双方借书权1个月。借阅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本馆挂失,但挂失前借出的图书仍由持证人负责。如果补领新证后找到原证,应收回旧证。
二、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工具书库和地方文献书库图书仅供读者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三、读者所借图书应如期归还,逾期不还者,按图书馆逾期相关规定处理。
四、读者对图书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圈点、批注、涂改、剪裁,如有污损、缺页、遗失等情况,按《馆藏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借书时读者应仔细察看所借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或条码和书标损坏、缺少等情况应当场交工作人员处理,以明责任。
五、读者毕业、调离、离校前,须持离校单,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图书清还等手续。注销证件后,由办公室在离校单上盖章或出具证明。
六、借阅权限
1.学院正式教职员工每次限借图书10册,借阅期限为60天(寒暑假顺延),未按期归还者,从第61天起,每超期一天,收取滞纳金0.1元;学生凭本人借阅证,每次可借阅图书5册,借期30天,未如期归还所借图书者,从第31天起,每超期一天,收取滞纳金0.1元。
2.还书时如有他人预约在先,则不能续借。
3.读者可实行预约借书,预约最多2册。
4.工具书库、地方文献书库图书一律不外借。
5.过刊合订本仅对教工外借,每次不超过3册。
6.借阅图书如过期不还,系统将自动累积超期天数,借出图书超期天数如累积超过30天,停借1个月;累积超过100天,停借2个月。借阅图书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根据图书的市场采购情况处以原书价的3-5倍赔偿。如购回原书,须保证为相同版本,另支付制作工本费5元。借阅图书馆其他资料(如期刊合订本等)也按此标准执行。
7.读者未办理借书手续欲带出本馆书刊,将借阅证复制或为他人假冒借阅证提供便利,有意撕毁图书和藏匿图书等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图书馆工作人员将有权暂时扣留该读者的借阅证,同时图书馆在情况调查结束后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规人作出不同期限的停借直至取消借阅资格的处理。
8.借书时,遇到图书有问题,如破损、条码不全或电脑拒借等情况时,表明此书暂时有问题,恕不外借。